第三十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地方标准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推荐性标准引用,促进推荐性标准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