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发挥标准化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