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合作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