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适用性、协调性、先进性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