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七条有效起草地方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预先研究、调查分析、试验验证,并征求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意见。完成地方标准起草的,向立项的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有关部门意见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