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有效制定地方标准,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其起草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