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三条有效为满足本行政区域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供科研、设计、生产和管理等人员参考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