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的程序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