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立标准创新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将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标准科技成果,纳入本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