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支持关键标准研制;引导企业将自主核心专利融入标准,推动专利与标准结合;构建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服务体系,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推进科技研发、标准研制和产业发展一体化,以标准指导产品研发和引领产业培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