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一)发布虚假培训信息的;

(二)超出职业技能培训业务范围的;

(三)违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四)恶意终止培训,骗取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