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查处:(一)发布虚假培训信息的;(二)超出职业技能培训业务范围的;(三)违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四)恶意终止培训,骗取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