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一)超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

(二)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的;

(三)非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