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下列行为进行查处:(一)超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二)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的;(三)非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