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介绍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以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二)以收取保证金、押金及其他方式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四)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五)其他违反有关职业介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