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供。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