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案: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决定撤销案件的;

(二)已履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或者终结执行的;

(四)自愿撤回投诉申请、投诉人死亡并无继承人且不需要继续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