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案:(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决定撤销案件的;(二)已履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三)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或者终结执行的;(四)自愿撤回投诉申请、投诉人死亡并无继承人且不需要继续调查处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