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定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真实、准确地保存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职工名册、录用登记、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台账和清单等用工档案,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工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