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其他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但是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