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土地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