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一)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耕地开垦、占补平衡和保护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承包以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等情况;
(五)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情况;
(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情况;
(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情况;
(八)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九)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
(十)盘活存量土地情况;
(十一)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