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