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转让、出租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报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