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七十五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通过合法方式占有宅基地并建成房屋,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探索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