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七十五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通过合法方式占有宅基地并建成房屋,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探索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