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举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