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第五十条有效国有划拨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供应土地。省人民政府对农垦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