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承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前期开发、管护和交易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