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第四十九条有效国有企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等,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