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第四十八条有效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抵押关系时,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抵押人债务到期未能偿还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依法处分已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百分之四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并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