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一)未持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二)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四)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五)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出租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