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第四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一)未持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二)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四)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五)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出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