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土地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承包,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