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应当以宗地为单位,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土地权属清晰;
(三)没有法律纠纷;
(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五)出让、划拨的国有土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明确;
(六)符合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七)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的最高年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