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