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主体予以奖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