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殖。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方案,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落实耕地保有量任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