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要求进行补划,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一定数量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后备资源库。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应当加强管理,保证耕地质量不降低。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