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用地用海需求,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种业基础设施建设、种质资源保护、科技创新、品种示范、成果转化等工作。对在种业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单独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或者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种业产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为种业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
对投向种业产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金融监管、证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其申请设立或者迁入时应当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种业相关企业、个人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享受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