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种业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种业科技创新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

允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种业管理人才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兼职兼薪。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