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业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种业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种业生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种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工作。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会同海关加强外来物种引入管理,联合开展境外引种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境外种质资源引进后全程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外来物种检测信息共享,保障种质资源引进的生物安全。

引种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引进种质资源研究、保存、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外环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