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车辆停放需求变化等因素,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至少每5年对停车场配套建设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