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改建、扩建下列建筑物、场所,应当按照现行配套建设标准建设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一)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机场、客运码头;(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景点、商务办公楼和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