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公共停车场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的比例配套建设附属商业设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设项目同步配套建设地下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四)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者出租手续。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