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改建、扩建下列建筑物、场所,应当按照现行配套建设标准建设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
(一)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机场、客运码头;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景点、商务办公楼和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