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停车场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营运时间1年以上且停车泊位50个以上的临时停车场,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未按照前款规定配套建设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补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