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营运时间1年以上且停车泊位50个以上的临时停车场,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

未按照前款规定配套建设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补建。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