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设置临时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车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区设置停车泊位的指导。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