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停车场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二)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三)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超过免费停放时长的,按照实际停放时长计费。法律、法规对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