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节供求、规范管理收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位置、停车场性质及类别、停放时段、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纳入本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定价:

(一)城市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标准;

(二)道路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高峰时段收费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收费标准;

(四)中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小型车收费标准;

(五)超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中大型车收费标准。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道路停车泊位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