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停车场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停放者在停车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引导,在规定的停车泊位停车;(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用;(三)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四)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五)不得在停车场内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六)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仓储、售卖、展览等与停车无关的活动;(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