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申报、初审以及其他相关保护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执法处罚、项目审批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水务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园林、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