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