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本市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广泛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